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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烂尾房子无法交付,购房者要继续还银行贷款吗?
来源:杭州吴军安律师网 作者:杭州律师 时间:2022-02-16
开发商楼盘烂尾,房子到期无法交付的问题现实生活一直存在,就比如近期的某大的楼盘,到处出现停工烂尾的情况。因楼盘烂尾无法交付购房者与开发商解除合同后剩余银行按揭贷款还要继续还吗?
一男子在浙江某地某楼盘购买一套别墅,向银行按揭贷款约400万元。购房者支付首付款后银行将贷款发放给开发商,后开发商因资金问题无法按时交付房屋,造成该楼盘烂尾。后来开发商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经破产管理人调查,涉案楼盘未竣工验收,不符合交付标准,随即书面通知购房者解除其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购房者因无法再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停止向银行支付月供。后来贷款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购房者继续支付剩余贷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或抵押人与售房人或其他第三方就该房产有关质量、价格、权属、条件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贷款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故判决购房者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解除,购房者归还结欠银行借款本金和利息(含罚息)合计20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购房者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房屋无法交付,贷款合同也应无效,判决其承担还款不公平。
二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解除后,购房者应否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开发商因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无法向许先生交付房屋,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购房者主张解除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依据充分,应予支持,故开发商应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至于一审法律认定《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中相关约定,二审法院认为该条款系银行为重复使用而提前拟定的格式条款,其中与最高法解释相抵触的内容,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该条款对购房者不具有拘束力。
最终,二审判决银行提出的由购房者归还剩余贷款、支付利息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购买房屋是人生的一件大事情,千万要考虑仔细,不然可能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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