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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民警持枪击伤同事,持枪故意杀人怎么判刑

来源:杭州吴军安律师网   作者:杭州律师  时间:2021-07-29

  枪械品在我国是违禁物品,只有相关专业人员才可以持枪,比如说人民警察等,在没有的得到允许的情况下非法律规定的人员持枪是不允许的,持有枪械并造成人员伤亡,就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并且受到处罚。近日,广东一民警持枪击伤同事,持枪故意杀人怎么判刑呢?下面就由本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广东一民警持枪击伤同事,持枪故意杀人怎么判刑

  2月7日17时40分许,湛江市徐闻县公安局民警徐某兴(男,40岁)持枪击伤该局民警吴某波(男,46岁)后企图自杀。目前,2人仍在医院抢救中。该局已成立联合调查组赶赴徐闻展开调查,有关情况将及时公布。

  二、持枪故意杀人怎么判刑

  持枪故意杀人的,如果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是属于故意杀人的表现,可以按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进行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予以立案,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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