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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多少毒品会被判处死刑

来源:杭州吴军安律师网   作者:杭州律师  时间:2021-03-15

  我们知道毒品不仅仅是我们国家的问题,毒品已经是全球性的灾难,也是全人类共同的敌人,我国最早的毒品鸦片作为列强打开清王朝大门的载体,给我国人民造成了巨大的身心损害,毒品在我国是被严禁的,但是还有许多不法商贩通过走私等途径在境内贩卖毒品,那么运输多少毒品会被判处死刑?以下本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运输多少克毒品会被判处死刑

  运输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毒判死刑的法条依据: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未遂与既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四种行为方式,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因行为方式而异。

  (一)走私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走私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输入毒品分为陆路输入与海路、空路输入。陆路输入应当越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入毒品,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二)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三)运输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开始运输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目的地时是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地后,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者其他地方时,也是犯罪既遂。

  (四)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制造毒品罪应以实际上制造罪品为既遂标准,至于制造出来的毒品数量多少、纯度高低等,都不影响既遂的成立。着手制造毒品后,没有实际上制造出毒品的,则是制造毒品未遂。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折算问题

  司法实践中如何进行毒品数量折算:

  对不同种类的毒品进行数量折算,使各地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有利于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落实,有利于对毒品犯罪的打击,也有利于维护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笔者认为,目前司法实践中涉及毒品犯罪的数量问题应按以下几种方法进行数量折算: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同一种类的毒品犯罪的毒品折算。如该种毒品为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按照刑法、司法解释等规定适用刑罚,如该种毒品属于未明确规定量刑标准的,我们可以根据毒品数量折算标准将其折算成海洛因的相当值,再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参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的相当值予以量刑处罚。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不同种类的毒品犯罪的毒品折算。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不同种类的毒品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两种以上的毒品均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起刑点和量刑标准的。对于这种情况,可以根据同档次的数量规定进行折算,得出特定毒品与海洛因的相当值。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属“其他毒品数量大”,与海洛因50克以上对应,那么贩卖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克相当于贩卖海洛因0.5克。如果毒品犯罪案件中毒贩贩卖50克海洛因、50克摇头丸(苯丙胺类毒品),则可以确定相当于贩卖海洛因75克作为其定罪量刑的数量。

  2、两种以上的毒品均为无明确起刑点和量刑标准的。对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刑法、司法解释等尚未明确规定量刑数量标准,也不具备折算条件的,应由有关专业部门确定涉案毒品毒效的大小、有毒成分的多少、吸毒者对该毒品的依赖程度,综合考虑其致瘾癖性、戒断性、社会危害性等依法量刑。因条件限制不能确定的,可以参考涉案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因素等,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的刑罚,但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两种以上的毒品中有的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起刑点和量刑标准的,有的是没有明确起刑点和量刑标准的,不能将未规定数量标准的毒品折算后,与有规定数量标准的毒品予以累计。处理时,应以处刑较重的毒品作为量刑基础,其余毒品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酌情从重处罚。

  (三)一种毒品中含有不同毒品成分应如何折算。对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如果毒性相当或者难以确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数量。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已规定了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按照刑法、司法解释等规定适用刑罚;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后适用刑罚。

  (四)行为人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多种行为,对不同行为涉及的毒品数量应如何折算。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确定罪名,折算后累计毒品数量,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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