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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效力如何
来源:杭州吴军安律师网 作者:杭州律师 时间:2021-08-29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会以文字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在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效力如何?本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吧。
一、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二、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有效吗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三、解除劳动合同定律
1、 除了法定条件,任何约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均无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就协商排斥其他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2、 任何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的,均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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