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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贷款合同有哪些法律风险

来源:杭州吴军安律师网   作者:杭州律师  时间:2021-01-27

  合同的种类众多,不同的合同有不同的规定,信托合同就是一种简单的贷款行为所形成的合同关系。那么,信托贷款合同有哪些法律风险?由本网小编能解答您的疑惑。

  一、信托贷款合同法律风险有哪些

  首先,银行贷款和信托贷款在资金来源和融资机理上,完全不同

  从表面上看,信托贷款和信贷贷款是有类似之处,但完全不是一回事。它门分别属于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金融实体各自的业务范畴。下面,我们粗线条地分析一下信托贷款和信贷贷款在资金来源和业务机理上的异同

  贷款资金的来源不同:信托贷款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资金信托,信托资金直接来源于投资者。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于各种负债和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贷款间接融资于企业。所以信托贷款属于直接融资范畴,而银行贷款属于间接融资。基于此,信托贷款和银行贷款融资的业务机理完全不同:信托公司接受信托,并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理,是名义上的财产所有人,实际的财产所有人还是委托人自己。所以,信托财产不是信托公司的自有资产,接受信托也构不成信托公司的负债,信托贷款的权益归受益人(也可能是委托人自身),信托公司只是一个受托人。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于银行负债,银行贷款形成银行资产,所以,银行贷款的全部权益属于银行。

  由于资金来源和业务机理的不一样,又派生出了若干完全不同的各类特征:如:资金募集的市场价格不同:银行信贷资金的成本,各银行基本固定在央行规定的负债利率上下,加上一定的费用和收益,形成贷款利率。银行信贷的收益高、低,基本上依赖于存、贷款利差的大、小而定;信托资金成本主要视委托人的要求商定,再加上受益人的得利和受托人的费用和其他费用加价为底线。

  再如:由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中介地位和银行作为贷款人和债权人的地位不同,资金使用的回报方式和标准也不同:银行信贷收入完全归放款银行作为业务收入,继而转化为利润,构成银行收入的主体;而信托贷款的利润却不能直接、足额形成信托公司利润。信托受益须按事先约定收益的各方进行瓜分,其中受托人收益才是信托公司该笔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再经过一系列的扣除后的最终余额,才能构成信托公司的业务利润。同样一笔贷款业务,信托公司所得微乎其微,按单笔业务核算甚至可能亏损,只有达到一定的规模量,才能略有收益,很难形成支撑信托公司的发展的主业。

  二、合同纠纷中关于管辖地异议的时效怎么规定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

  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三、信托贷款的贷款限制是什么

  信托贷款业务主要有联营投资信托贷款、技术改造信托贷款、补偿贸易信托贷款、住房信托贷款等。

  中国银监会发布新信托监管规章,规定信托公司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新办法在信托公司类型、信托产品设立、集合信托异地时,在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关联交易、合格投资者、自然人人数、信托贷款等方面,作出了一些限制和要求。

  原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贷款的方式进行”。新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这主要是防止信托公司以贷款作为主要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一些信托公司的经营存在偏离信托本业、风险管理能力不强、公司治理不完善等问题,再加上少数股东和高管人员违规经营、违法犯罪,信托公司经营风险时有发生。新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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