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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诉讼时效种类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杭州吴军安律师网   作者:杭州律师  时间:2021-01-27

  保险合同诉讼时效种类的规定是我国民法总则当中规定的,请求保护保险合同当中所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三年的时间,而且保险合同当中是由具体的保险单位来进行一个赔偿,日后的话是可以行使追偿权的。

  一、保险合同诉讼时效种类的规定是什么?

  保险合同诉讼时效种类的规定是我国民法总则当中规定的,请求保护保险合同当中所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三年的时间,而且保险合同当中是由具体的保险单位来进行一个赔偿,日后的话是可以行使追偿权的。

  《交通损害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已作了明确规定“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由于追偿权是一种普通的民事权利,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二、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法定情形

  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仅限于以下法定的三种情形:

  1、驾驶人还没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三、保险追偿权的特征

  1、追偿权的形成法定。追偿权是法定权利,其不同于代为求偿权。保险人的追偿权源于保险合同的性质,基于法律的授权。依据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垫付医药费还是赔付义务,均是在交强险限额内完成的。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强险是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基于此保险公司才有垫付和赔付的义务,才能产生后续的追偿权。而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责任人索赔权利的移转,其权利基于保险人的授权,其赔付内容也无交强险限额的限制。

  2、追偿范围法定。保险公司向侵权人追偿的请求内容决定于保险公司垫付或赔偿义务的履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确定的追偿权前提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了抢救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追偿权前提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财产限额2000元、医疗费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对受害人进行了赔付,该两项规定即限制了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范围,保险公司超出上述范围垫付费用的,其主张程序和对象与追偿权的行使均有不同。

  在现实生活当中,可能很多的人员都会购买一份保险,这样的一份保险可以在发生一些事故的时候,为自己承担一些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我们国家保险意识是非常强烈的,而在有些状况之下,保险公司它也是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追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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