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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后果主要是什么

来源:杭州吴军安律师网   作者:杭州律师  时间:2020-11-28

  监外执行的后果主要就是个人档案当中会留下案底,留下案底就意味着自己及子女以后不能报考国家公务员,不能当兵,除此之外,监外执行也不会再有什么其他的后果了,但是在监外执行期间如果要去外地的话,是必须要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的。

  一、监外执行的后果主要是什么?

  监外执行的后果主要是会留下案底,影响自己以及子女的工作。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二、在我国监外执行可以去外地吗?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此有如下规定: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因此,监外执行的人要去外地长住的,必须按照程序取得矫正机关的同意。

  其实监外执行不等于缓刑,监外执行有的时候可能也会规定时间,如果在于监外执行的特定情形消失以后,法院判处的主刑期还不到,这种时候就要对监外执行的罪犯予以收监。而且在监外执行期间,罪犯的生活也不是绝对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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