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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还有效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6-29

  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效力如何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不是当然无效,受损害方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具体的诈骗犯罪,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合同诈骗罪的有关规定是什么?接下来,小编将向您介绍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还有效吗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还有效吗

一、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还有效吗

  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的效力问题,至今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理论界对此问题较少涉及,但此问题对当事人的利益却影响甚大。

  有鉴于此,笔者拟对该问题略述管见.在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 为。”1993年《经济》第7条规定:“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这说明,合同诈骗罪一旦成立,合同当然无效。故有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应属当然无效。笔者认为,该观点虽然说不是很合理,但在我国《合同法》实施之前做如是认定,应该说是合法的。但我国《合同法》从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对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做了更合理的规定,该法第54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即因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只有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情形下,合同方属当然无效。

  在此,惩罚仅是刑法的手段,保护才是刑法的目的,决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因此,解决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应当是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应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除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之外,其余合同应属,如此才能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因为在许多情况下, 如上例,责令诈骗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较之于责令其承担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责任对受害人更为有利。如违约责任形式包括、损害赔偿金、责任等,而在合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受害人则不能要求诈骗行为人承担上述基于有效合同而存在的民事责任。如果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均认定为无效合同,则法院可以不考虑受害人的意见,主动宣告合同无效,从而剥夺了受害人选择有利的补救方式的权利,这对受害人是极为不利的。

  故为充分地维护受害人的意志自由,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对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受害人如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有利,可要求继续履行或变更合同;如认为违约责任的适用对其有利,可要求在确认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责令诈骗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如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不利,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撤销合同。同时,将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对待,亦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增加交易,增加社会财富,并尽量减少因消灭合同关系、返还财产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浪费。

  二、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本罪与一般合同纠纷的界限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有许多相似之处:第一,两者都产生于民事交往过程中,并且都以合同形式出现;第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第三,合同诈骗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有时也伴有欺骗行为;第四,两者都是非法占有特定物。尽管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也有本质的区别。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区别两者的关键。

  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1、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能只根据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作为区分诈骗与合同纠纷的标准。但是,也不能否认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在某种情况下对于是否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又有着重要意义。例如,某人在没有落实货源的情况下,为了营利即与人订立了供货合同。在收到预付款之后,多方查找货源,仍未落实,但表示愿意偿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此案中,行为人作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下与他人签订了供货合同,但从他的整个活动看,主观上并没有诈骗的目的,因此,不能认定为诈骗,而应当按合同纠纷处理。相反地,有些人明知自已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也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但仍与他人签订合同,一旦货款到手,便大事告成,或大肆挥霍,或逃之夭夭,如此等等,不言而明,这些人签订合同是假,骗取财物是真,当然应以诈骗论处。

  2、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从司法实践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骗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全面履行,也只能作合同纠纷处理,不能定诈骗罪。没有欺骗,不能定诈骗罪。但是,有欺骗也不一定构成诈骗罪。为了分清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需要对欺骗作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事实上虚构了某些虚假成分,但是并非掩盖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实际上也并未影响对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说明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不能以诈骗罪处理。然而,对于那些伪造证件,使用假证件,编造谎言,骗取信任,掩盖其根本无力履行合同的真相,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3、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司法实践表明,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签订合同后,必然设法创造条件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也会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无疑,这属合同纠纷。但是,有些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往往是货款一到手,便大肆挥霍,造成无力偿还。这种行动足以证明他根本无意履行合同,完全是出于骗取财物的目的。因此,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4、看行为人在违约以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若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发现自己违约或者对方提出违约时,尽管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提出种种辩解,以减轻责任。但是,一般会采用事在事有的态度,当无可辩驳自已违约时,会承担违约责任。然而有些人在明知自已违约,不可能履行合同时,往往采取潜逃等方式进行逃避,使对方无法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骗取财物的故意。对于这种人,一般就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应当指出,对于那些不得已外出躲债,或者在双方谈判中百般辩解,否认自己违约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应当按合同纠纷处理。

  5、考察行为人本履行合同的原因。影响合同未履行的原因不外乎主客观两种情况。查明合同末履行的原因,对于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有很大作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均享有合同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一旦取得权利,就必须相对地承担相应的义务,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是对等的,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面享受了权利,而不愿意、不主动去承担义务,那么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造成的,从而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享受了权利后,自己尽了最大努力去承担义务,然而,由于发生了使行为人无法预料的事实,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对此,应当以合同纠纷处理,不能定合同诈骗罪,因为这种情况行为人不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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