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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有哪些内容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4-18
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都越来越强了,人格权是一个人从刚出生法律就已经赋予了并享有的人身权利,并且与享有主体人不可分离,也不需要任何形式的的表示或者经过特别的授权就取得法律保护。人格权的感念很广泛,具体的包含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身体权、配偶权等等。
(一) 生命权:人格权的最高利益就是生命权,使命是维护生命的延续,不可剥夺其他人的生命,不可以做出对他人身体健康有所伤害的行为。如果遇到不法分子侵害到自己生命的时候,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对自己的生命安全加以保护,紧急时刻可以采取正当的防卫措施。生命权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如一个人失去了生命也就不再享受其他的权利了,因为生命权是每个公民人格权的最高权利,法律也将保护生命权的及其重要的目的。
(二) 健康权:指政府尽可能的创造条件保证公民的健康。包括卫生服务,安全健康的生活条件,合适的住房和健康营养的食物。保护公民的健康是我国多方部门的共同任务。如果有非法侵害公民的健康权的行为,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身体权:公民的身体权也是相当重要的,它是对享受其他权利的一个基础,如果侵害他人的身体权就有可能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甚至是生命权。公民有权利维护自己身体的完整性,他人不得破坏。身体权以保护人体的器官、肢体以及其他组织为目标。民法规定:如果行为人给他人的身体造成了破坏危害了他人的身体,需要赔偿相应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致残的还要赔偿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用等等。
(四) 姓名权、名称权:自然人可以对自己的姓名具有决定权,使用权、依照相应的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包括笔名、艺名等等。个体工商户、法人、合伙人享有名称权利。自己可以使用、更改、转让自己的名称,同时也可以授权别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五) 人身自由权
(1)人身自由权利:是指一个自然人在自主的意愿下可以自由的行动,前提是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他人不能够妨碍。公民可以不接受任何非法的拘禁、搜查、逮捕、限制行动的侵害行为。
(2)人格尊严权利:保护一个人的姓名权、肖像权以及他的荣誉不得受到侵犯。不可诽谤、侮辱、陷害和诬告。
(3)公民住宅权利:指公民生活、居住的场所不接受非法搜查以及侵入。
(4)通信自由:指公民可以以自主的意愿选择各种的通讯方式,例如书信、电话、网络等其他通讯方式进行交流,不受其他人的任何干涉。法律保护公民通信的信息秘密,属于个人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不得扣押、藏匿、销毁、丢弃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私自阅读或者窃听公民的通话以及通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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