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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6-26
当一个城市在规划建设时,房屋的拆迁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但是房屋拆迁又很容易导致产生纠纷。那么如果是在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要注意什么呢?下面就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注意事项
(一)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编制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概算;
2、房屋征收部门对概算进行审核;
3、建设单位根据房屋征收部门要求,将全部补偿费用汇入专户存储。
(二)对房屋调查登记并依法处理未经登记的建筑物
1、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屋登记机构、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等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2、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三)上报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2、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及修改;
3、房屋征收部门向政府报送征收补偿方案。
(四)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论证
由政府组织房屋征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信访、环保、政府法制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和修改。
(五)公布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2、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做好意见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3、征求意见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向政府提交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六)公布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房屋征收部门以政府名义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七)依法召开听证会
1、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
2、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八)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部门向政府提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意见;
2、涉及房屋征收户数较多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发布房屋征收公告
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 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和新闻媒体上发布房屋征收公告。
(十)做好宣传解释
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十一)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
2、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十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派房地产估价师进行实地查勘;
2、依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
(十三)申请复核评估及鉴定
1、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2、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
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3、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十四)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核算征收房屋补偿费,协商搬迁期限等具体补偿与安置事项;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书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十五)先补偿后搬迁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完成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事项;
2、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事项,并及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交付被征收房屋。
(十六)对建筑物实施拆除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或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建筑物实施拆除;
2、施工单位采取围挡作业等安全措施,对建筑物进行拆除,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建筑物拆除任务。
(十七)作出补偿决定
1、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2、房屋征收部门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补偿决定。
3、申请强制执行
(1)被征收人在接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起诉讼,又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政府应当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房屋征收部门代政府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
(3)经政府法制部门把关后报政府审批;
(4)政府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提交征收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实行产权调换的,提供安置房屋和周转房的位置、面积等资料。
(十八)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九)建立房屋征收补偿专项档案
1、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移交补偿协议等相关文件、资料;
2、房屋征收部门归集征收补偿协议等文件、资料,按规范化标准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二十)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
1、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房屋征收部门向审计机关提交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文件、资料;
2、审计机关对征收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二、注意解决拆迁安置纠纷必须先裁后诉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
(1)先裁后诉。
行政裁决是解决纠纷的前置手段和必经程序。拆迁当事人发生纠纷,应先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才能请求司法救济。
(2)裁决的结果是强制执行的依据。
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无论是否提起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责令强制拆迁,或由房屋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3)裁决的强制执行力不排除当事人的诉权。
当事人对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按民事,有的按行政案件受理。
2、拆迁中行政裁决的先行拆迁效力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先行拆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行拆迁将严重影响拆迁人的生产经营的。
(2)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搬迁或过渡的条件,提出申请的拆迁人已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房或过渡期周转房,被拆迁人有房不搬,有屋可住的。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拆迁人在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没有提供或拒绝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驳回申请。担保的方式可以是房屋也可以是资金,必须提供与申请被强制拆除的房屋价值相当的担保。
三、注意拆迁安置中的特殊情况的解决方法
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是房屋的产权归属有争议或不能确定产权所有人的房屋。对产权不明确且在动迁期限内无法裁判确定的房屋如何进行拆迁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然后进行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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