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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法一方举债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8-07

  就在前段时间,我们的婚姻法出台了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主要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有很多一方借钱的行为,但是对方不知情的情况,有些可能是债款数额巨大。那么关于最新婚姻法一方举债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最新婚姻法一方举债

  男女双方在离婚诉讼中或者在离婚诉讼后,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需要双方共同偿还,一直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司法实践中,关于这个举证责任其实是非常关键的,夫妻一方,举债极有可能是为了逃避债务,与夫妻另一方恶意串通,将夫妻共同债务伪造或者推为夫妻个人债务也有可能,或者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或恶意举债,也就是说,举债方极有可能与第三人一起,虚构债务逃避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有可能与其配偶一同试图逃避债务。正因为举债人心态的反复无常,如果把夫妻一方的举债,一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难以排除举债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或恶意举债的可能,但是,如果对一方的举债,在举债方不能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时,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则又难以排除举债方与另一方恶意串通,规避共同债务的可能。

  所以,根据经验法则,当事人只能对积极事实进行举证证明,无法对消极事实进行举证证明,也就是说只能由主张举债实施存在或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方负举证责任,主张举证事实不存在,没有用于共同生活。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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