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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车票、船票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8-13
不管是车票还是船票,其实在我国都是由国家统一来出票的,即使有一些第三方平台会代为办理相应的购票业务,但实际还是由国家来进行出票,也就是说此时的出行保障是国家相关部门提供的。而要是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达到了规定标准之后,就会认定为倒卖车票、船票罪。究竟我国对此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各位可以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倒卖车票船票罪的构成要件
倒卖车票、船票罪,是指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车票、船票。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所谓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所谓船票,则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
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等等。根据1999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依本节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两利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观方面的两大构成要件,缺一不能构成本罪。
二、倒卖车票船票罪的立案标准
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实施 倒卖车票、船票行为的情况下,即使同时符合了倒卖车票、船票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但因为没有达到规定的立案标准,那此时都不能按照倒卖车票、船票罪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倒卖车票、船票罪立案标准对定罪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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