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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规定身体权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1-08
导读:身体是生命的物质载体,是生命得以产生和延续的最基本条件,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往往导致对自然人健康的损害。生命权以保护自然人生命的延续为内容,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身体组织的完整及对身体组织的支配。关于身体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下文杭州律师为您详细讲述。
《宪法》
第37条第3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民法通则》
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6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其第147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由此可见,从我国宪法到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均明文提到“公民身体”,确认公民身体权为独立的民事权利,虽然《民法通则》在“人身权”一节中仅规定了“生命”、“健康”而无“身体”,但这里的“健康”,我们应从广义上进行理解,它实际包括了身体权和健康权两项权利。
《民法通则》第119条确已提到“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应承担民事责任”,对此可将其作为身体权为独立人格权的立法依据,我们可以将身体权和健康权作为并列的两种人格权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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