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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发展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31

  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互联网金融发展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有四种基本方式

  第一,余额宝方式。余额宝方式是马云式的拥有特定资源的人们,利用中国官办银行的垄断与低效率,获得某些特许经营后,进行的集资与投资,再给投资人高于银行利息回报的行为。

  第二,第三方支付。有支付服务功能,有交易监督功能,还有交易担保功能。第三方支付,往往需要相当的交易体量支撑。

  以上两类,本质上属于利用互联网提供的金融服务,属于“高大上”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一般人只能享受这种服务,但却无法介入参与。

  第三,众筹。就是以具体项目为载体,为互联网为融资渠道,在一定时期内吸引受众投资参与。包括股权式众筹,债权式众筹、回报式众筹、慈善式众筹等。众筹更为开放,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

  第四,P2P网络借贷平台。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P2P借贷是peertopeerlending的缩写。即由具有资质的网站(第三方公司)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

  网贷平台数量近两年在国内迅速增长,已达到2000余家,比较活跃的有几百家。P2P在本质上也属于众筹的范畴,是最具备互联网金融精神本质的互联网金融,也可以称之为互联网金融屌丝式的创新,或者说最实质的创新。它的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满足个人资金需求、发展个人信用体系和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三个方面,由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孟加拉国)首创。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问题

  以上四种基本形式可以在现实生活中可以综合运用,也会出现很多“变种”。以积木盒子式的P2P借贷平台为例,互联网金融快速、健康发展至少需要考虑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第一,法律的“发展之矛”功能。法律首先是教你赚钱的,而且法律是教你小钱赚大钱。P2P是什么?P2P就是社会的资金,互联网的技术,董骏、魏伟们的智慧,加上商业的规则。你钱怎么投进来,我怎么把钱投出去,产生收益以后怎么给你回报,这就是商业模式。商业模式的根基就是相互权利义务,就是规则。“法律是公共的合同,合同是私人的法律”。

  所以,我们首先要从积极的意义看待创造性的规则所产生的价值和效益。其次,互联网是社会资源放大器,而法律同时也是社会资源的放大器。当互联网凝聚功能和法律杠杆放大功能在一起以后,董骏、魏伟、张馨心可以玩出很多的奇迹。你们都曾经历过A轮、B轮融资,将来还可能面临上市。为什么给你十倍、二十倍的市盈率?规则!规则使企业的经济价值得到合理合法的实现,无论是并购、发行,还是商业交易过程中。如何发挥法律规则和互联网的放大功能,发挥每个人放大功能,使我们资源产生一种积分效益,在这样情形下更好回馈社会,更好的实现你的人生梦想。

  第二,法律的“安全之盾”功能。这个问题我们在后面专门探讨。

  第三,法律的“组织之魂”功能。法律是一种规则、管理、方式,一种利益分配与再分配的原则。是你如何建构你的平台,如何搭建你创业载体,如何和张馨心女士,智慧的李教授合作基本的智慧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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