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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款炒股构成犯罪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1-24
摘要:现如今,一些官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公款挪为私用的,涉嫌贪污罪。那么用公款炒股除了构成贪污罪之外,还构成什么罪?下面杭州律师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案情介绍
据检方指控,2011年11月,被告人刘某利用其担任该中心财务科科长(已退休)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挪用公款共计18万余元,全部转入个人证券账户用于炒股。
2012年2月,刘某将贪污公款归还。
2012年8月至9月,刘某伙同该服务中心主任彭某侵吞单位钱款8.3万元。其中,彭某分得4万元、刘某分得4.3万元,后刘某给付财务科出纳张某、杨某各1000元。
2015年5月8日,刘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刘某退缴赃款4.1万元,其余涉案赃款已由彭某等人退还。
案件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亦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与其所犯贪污罪并罚。
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同时考虑到其身患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等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综上,海淀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十万元。
普法时间
(一)贪污罪
1、法律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贪污罪的数额规定
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挪用公款罪
1、法律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挪用公款罪的金额认定
(1)数额较大的认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数额巨大的认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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