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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刑事和解法律规定

来源:杭州吴军安律师网   作者:杭州律师  时间:2017-02-21

      交通肇事刑事和解法律规定包括刑诉法的法律规定和《关于规定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法律规定。

  《刑诉法》的规定

  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处七年以下的过失犯罪,可以和解。交通肇事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以上的,等可能判处七年以下的都可以和解。

  对和解后的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定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根据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加强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的规定》

  对当事人和解的刑事案件的处理

  (一)对于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侦查完毕未移交检察机关的可以做撤销案件处理。

  (二)对于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已经提请批捕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提请逮捕意见书,做撤销案件处理。

  (三)对于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以经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需要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时,必须将刑事和解协议书及公安机关的审查意见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审查,并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方可执行。

  (四)对于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在有当事人已经达成的书面刑事和解协议书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撤回移送起诉意见书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作撤销案件处理。

  (五)对做出逮捕决定后,达成和解协议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公安机关不得作撤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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