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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为什么一定要请律师……
来源:杭州吴军安律师网 作者:杭州律师 时间:2017-02-03
打官司为什么一定要请律师……
如今老百姓的生活离不开法律,而且近年来全国各地的法律,受理的案件量逐年增加,老百姓法律意识增强,法制的完善,老百姓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这也是时代的进步,遇到纠纷老百姓首先想到的就是去法院“打官司”,那么有人就要问了?“打官司”一定要请律师吗?
那么打官司到底要不要请律师?我们一起来看看
有时候我们经常听见有人说:“我明明占理,为什么最后法院判定败诉”、“法院为什不让我讲理”、“实际情况是这样,为什么没有被法院认定为实事”等等这类的疑问。产生这样的疑问实际上市因为不了解法律的具体适用以及庭审程序,而对诉讼过程以及案件处理结果产生了不同的理解,进而产生了“草根”打官司的困惑。
一、老百姓俗称的“讲理”是指我们运用自己对社会、生活的认识的总结和自我对社会价值观的判断,对是非曲直进行评论,也称之为“情理”。
这里强调的讲理指的主要是情理,这种讲情理包含个人主观因素很高,在个人认识因素的影响下,往往缺乏或者容易忽略一些重要的客观因素。
由于每个人接受的教育各有差异、社会环境对自己的影响不同,再则涉及的个人利益不同,讲出的道理、对是非曲直的评述也会各自不同。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并且所谓讲理的人还都认为自己讲的理最正确。
这样就出现双方或者多方都各持己见,互不相让,一般此种情形需要第三方(中立方)来进行“评理”,确定哪一方是正确的。
由于每个人在讲理的时候各自说法均有不同,认识不同,所以司法机构(法院)不能够凭借当事人各自讲的情理来处理案件,法院解决争议的依据必须是统一的标准,即法律规定。
二、法院的“讲理,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争议,这种“讲理”指的是基于客观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为自己的诉求(维权主张)进行陈述的理由。
此种讲理是有严格要求的,因为法院审理案件需要当事人将事实详尽地陈述并附有证据证实,该事实与法律依据还要相对应。
法院的审判人员才能运用当事人提供的大量事实依据对争议的焦点及性质作出客观的判断,再结合法律依据作出公正的判决。
但是,当事人仅是一味地强调自认为的人情事理,感情色彩的渲染大于客观事实表述,就很难让法官对争议问题辨别是非曲直,也就难以得出相应的结论。
当法官不让当事人讲述情理的时候,当事人会认为法院不让自己“讲理”。
例如,婚姻案件中,当事人在陈述离婚理由和提交证据时,没有良好地把握此时陈述的机会,反而大量叙述自己为家庭的付出,对方有多么不负责任,甚至于将曾经争吵中各自的言语,一股脑倾倒给法官……。
此类的回答,在案件中我们是经常遇到的,然而当事人此类的讲理不能够给法官提供事实信息,法官依此类陈述也无法做出判断。
所以,当事人此种“讲理”自认为很煽情、生动,能够赢得法官的认可。
但恰恰相反,法官最不希望看到这样的陈述,因为此种“讲理”不利于法官查明事实,反而影响法官对事实判断的思路。
三、另外一点也非常重要-----法官询问的问题
一般情况,法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向当事人询问情况,这是案件审理的需要,法官所问的问题是高度概括的,法官希望当事人的回答也是言简意赅的,这样也便于书记员全面的记录。
例如我们曾办理过一件离婚案,法官问原告“你们夫妻双方生活十几年,原告现在提出离婚理由是什么?”
法官的目的是希望查明双方是否存在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作为原告应该很简单地讲述双方感情破裂、不能继续生活的要件,列举一两个实例即可。
原告人却从两个人第一次见面开始讲起,延伸到被告父母的做人品质,又扩展到被告亲友的素质等等。
法官曾几次打断原告的发言并提示原告应当回答什么问题,而原告确不能理解,认为法官不允许自己讲述生活的经历,从而偏袒对方。
老百姓打官司 经常出现疑问:
1、法官为什么不让我说话?
律师分析:
合适的时候说合适的话 ----必须依照庭审程序发言
庭审是有程序要求的,不是可以随意发表自己的意见,如果将自己的意见发表得很详尽,必须按照程序的要求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
否则,将会适得其反,该说的话没有说,该注意的重点没有强调。所以在开庭过程中要注意各程序阶段,包括事实调查、举证质证、辩论、调解、最后陈述等。当事人发表意见如果不能对应程序,等于自己没有说话。
- 法官偏向对方,是不是对方找关系了?
律师分析:官司打得糊涂,自我感觉好象是法官偏向。实践中,例如没有搞清楚法官审理的是什么争议焦点而随意作答、争辩,就容易出现错误。
什么是争议焦点?由于当事人双方各自坚持自己的意见,即为原告方坚持自己的诉求,被告方坚持不同意对方的诉求(坚持抗辩理由),这样形成双方各持己见的区别点。
法院审理案件,争议焦点非常重要,通过固定争议焦点,法院可以很清晰地了解哪一方理由成立、哪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哪一方的主张具有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
但是,很多当事人在庭审中,争议焦点往往并不在“一条线上”。例如,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往往所涉及的并不是首先考虑公司是否承担责任问题,而是先确定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没有确定劳动关系,就谈不到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而当事人一方强调公司应当向其赔偿,而另一方强调没有劳动关系,双方不是在一个争议点来争执。此时,一般法院为了将案件审理清晰,会总结争议焦点,将当事人之间杂乱无章的争执意见归纳起来,形成焦点。
在法院整理争议焦点不偏差的前提下,当事人应当随着法院所总结的争议焦点进行主张,围绕争议焦点展开陈述、举证、辩论。但很多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不顾及法官总结的焦点,而一味地去强调自己应当赢得哪些权益,大大偏离了诉争主线,直至败诉都没有搞清楚自己错在哪里。
没有搞清法官审理的争议焦点,或者根本不去理会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而仅是一味地强调自己的道理,这样做对诉讼是非常不利的。
因为法官判决案件需要当事人向其提供所需要的大量事实素材,以此来认定案件事实,目的是在判决中能够体现公正性。
律师诉讼提示:
1、发表意见要言简意赅,条理清晰,观点明确。
2、说话的语速不能过快,平和的语速、简要的表达,便于书记员记录。
3、建议较为复杂的陈述或辩论制作成书面形式,可以保证意思表示的完整性,也能节省庭审中记录的时间。
4、不要随意地质问对方,充分利用自己发言的机会将自我陈述或者辩论做到详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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