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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偷拿公司东西,却要求公司巨额赔偿……

来源:杭州吴军安律师网   作者:杭州律师  时间:2017-01-07

                                          员工偷拿公司东西,却要求公司巨额赔偿……

委托代理人: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吴军安律师

近期办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案件并不很复杂,但通过该案对公司或员工的警示意义非常大。

员工离职前偷拿了公司相关材料,离职后立即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巨额,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支持了员工的请求,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这种情况下公司该怎么办?

事情基本情况:

2015年底,杭州某公司通过网络招聘的方式,录用了员工李某担任公司销售一职,双方初步约定工资报酬为2万元每月,但每月先付10000元,剩余部分年终时根据销售业绩一起和奖金统一发放。入职当时并没有立即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入职后李某工作表现一般,业绩也不是很好,公司起初也提及签订劳动合同一事,单李某有些推脱之意,公司也考虑到合同签订后,要辞退时比较麻烦。所有也没有强烈要求。就这样时间一晃就过去半年多,公司和李某不但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社保也没有缴纳。期间李某自己表示不要求公司代为缴纳,但也没有签订书面材料。因为公司也没有专门的人事专员,事情忙起来劳动合同和社保的事情就忘记了,就这样时间过来10个月左右。后来工作中李某和公司领导因业务的事情闹的不愉快,李某提出离职申请,公司负责人没有多想,就同意离职,并给李某一份书面的离职报告。公司并未发现李某申请离职前已将涉及到他的工资表等材料原件拿走。李某离职后第二个月就在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的二倍公司,并补缴社会保险。

公司答辩观点:1、李某系兼职业务员并全日制员工,其工资报酬和业务有关;2、李某离职时偷拿了公司重要材料,包括用工协议和工资表等;3、李某曾明确要求不用公司代为缴纳社会保险。

案件处理:

仲裁委员会基本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裁令公司支付给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十个月零10天,共计人民币103333元,并要求公司补缴李某入职之日起至离职时止的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员工李某自己承担。

仲裁委裁判理由:公司认为李某系兼职业务员,并提供证据证据,另外作为用工管理方,应当对员工的工作时间、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负有举证责任,但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据。虽然李某提交的证据系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偷拿的,但可以反映其实际的工资报酬和工作时间。故李某的请求予以支持。

公司不服仲裁委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无支付李某二倍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

法院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时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后来公司同意支付共计一半的费用,李某放弃其他请求,双方和解结案。

虽然是调解结案,但从调解过程中可以分析出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方案和仲裁委会会略有不同。法院更侧重于解决矛盾,而非加深涉案双方的矛盾。另外调解中也体现出案件承办法官办案水平,以及揣摩当事人内心想法的能力。

案件律师风险提醒:

1、对于公司方面,用工风险时刻要注意,员工入职时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同时要为其缴纳社保保险,不能有侥幸心理。若对员工有特殊的工作要求,可以在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里加以约定(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必须要公示,员工要知悉,否则无效),只有约定不未付法律规定,都是有效的。对于有些部分员工自己要求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保险,一定要理智。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员工自行要求不签或不缴纳,也不能免除公司的责任。遇到这种情况,在公司强烈要求签订合同或者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员工不同意,公司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2、员工方面。员工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未可厚非,但方法要适当,千万不可偷相关的证据材料,实际上如工资表等材料,即便自己手上没有,完全是可以要求公司提供的,因为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在公司。若公司不提供,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另外偷拿证据材料,即便是仲裁委或法院支持你的请求,但总归不是太光彩,虽然公司要赔偿,但以后找工作肯定会受影响,其他公司知道的话肯定不会录取。

律师咨询电话:15058198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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