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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大额现金交付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来源:杭州吴军安律师网 作者:杭州律师 时间:2016-07-20
民间借贷中大额现金交付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分析: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证明标准应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高度可能性”标准。在出借人提供的收据与借款合同载明金额一致,但借款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交付事实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经过等因素审查当事人的举证,以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而不能简单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存在。
吴律师友情提醒:民间借贷件,金额较大的案件,只有借款合同,没有款项转账凭证,现金交付的,法院在审理时比较慎重,建议大家在交付款项是尽量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比较举证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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