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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判一年半,二审法院判三年,究竟是什么情况?

来源:杭州吴军安律师网   作者:杭州律师  时间:2016-07-18

 一审判一年半,二审法院判三年,究竟是什么情况?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

承办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吴军安律师

案件情况:近期接受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作为一起信用卡诈骗罪其中一被告的辩护律师,该案由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结束,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判刑,后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案件进人二审程序,几日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犯诈骗罪。两个都是诈骗类的罪名,但在结果上却存在很大区别。

案件情况其实并不复杂,案件的两个当事人,通过网络认识了上家,也就是所谓的幕后老板,他们通过网络联系并没有见面,连对方是男是女都不清楚,受老板指示,二人通过伪基站群发短信,向不特定的人发诈骗短信。目前类似的案件非常多。

结合该案件我们以来分析下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之处:

法律规定:

诈骗罪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则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量刑起点

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信用卡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是一般和特殊区别

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关于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可见,诈骗罪是刑法关于诈骗犯罪行为的一般规定,信用卡诈骗罪则是特殊规定。在发生法条竞合时,应以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为原则。

延伸思考: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两点:

第一,主观方面不同,信用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则无此要求;

第二,客观方面不同,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典型案件:可以参考: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2)杭上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书(2012年7月6日)。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刑终字第511号刑事裁定书(2012年9月13日)二审。

本案的裁判要旨:被告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正常使用该信用卡的透支功能,且能够按照银行的账单规定进行还款,说明其不仅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客观上也没有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仅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吴律师友情提醒:信用卡消费已经是目前比较惯用的一种消费方式,一个人拥有多家银行信用卡的不在少数,信用卡的额度从几百、几千到几万甚至几十万本等。但信用卡消费后终究还是要归还所消费的金额。所以刷卡消费时一定要结合自身的经济能力,理性消费,一旦还款日到期后无法及时还款,轻则影响个人征信情况,严重者将面临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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