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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如何调查取证

来源:杭州吴军安律师网   作者:杭州律师  时间:2016-05-08

        办理刑事案件,一些刑事律师不考虑对证人进行调查取证,认为执业风险较大,索性放弃调查,或者通知证人到庭,直接当庭发问,但由于刑事诉讼司法改革越来越注重“庭审中心主义”,强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但目前的庭审现状是,法庭通知证人出庭的主观意愿不强,往往以证人不到庭不影响证言的可采性为由,拒绝律师请求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部分证人由于自身安全考虑或其他各种不愿意出庭的因素,使得证人出庭率仍然偏低。现实需求和司法现状的巨大落差,让律师的有效辩护遭遇到证据不能的短板。

             考虑调查取证的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应当先取得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同意,才可以取证。因此,在取证前,应当考虑是否属于被害人一方提供的证人,尤其是已经在公安机关作证的证人。因此,向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是律师取证的前提。其他一些身份的证人,如果能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也建议先向检察机关申请,虽然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只要经得证人同意便可取证,但笔者建议,不是在非常急迫的情况下,可以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笔者的一些案件,申请检察机关调取证据后,一种结果,由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数量、质量超乎了本人的预期;另一种结果,检察机关回复可由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调查取证起来大可放心而为。特别要提醒的是,一些刑事和解的案件,例如强奸案件,不建议律师私下与被害人接触,最好是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这种获得量刑证据的方式是比较好的。

           考虑调查取证的主体

       调查人必须是有执业资格的律师,而且还应当是接受委托的辩护人。笔者办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公诉人就质疑一份笔录的合法性,因为其中一名取证主体不是本案的辩护人;调查人应当保证有二人,如果只有一人取证,其合法性容易受到置疑,另一名调查人身份应当也是执业律师,至少是作为助理的实习律师,如果没有律师资格的助理人员参与取证,其身份也不具有合法性;如果被告人家属提供了证人线索,并且与律师一同前往取证,这种取证方式更是不可取,容易有诱导证人之嫌;如果是女性证人,调查时可以考虑搭配一名女性调查人,一方面能够拉近心理距离,一方面便于处理突发情况。

咨询电话 0571-28865636,15058198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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