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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受到伤害,成功获得赔偿

来源:杭州吴军安律师网   作者:杭州律师  时间:2016-07-29

公交车上受到伤害,成功获得赔偿

承办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委托代理人:吴军安   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X日下午,李某下班后乘做KXX路回家,途中,因公交车避让车辆急刹车致该车上李某摔倒后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浙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治疗结束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李某因此次事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因此次事故造成的一系列损失。经过庭审,法院判决公交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司法鉴定费、财产损失等共计人民币235876.89元。

 案件处理:

 公交车在运行过程中因公交司机紧急刹车造成乘客受伤的案件,比较普遍,本案李某伤情相对严重,达到九级伤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之前,受害人可以选择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侵权责任纠纷来主张权利。这样赔偿数额就远高于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消法修改后,法院审理时都统一以“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为案由,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另外“精神抚慰金”在该类案件中不予支持。

吴律师提醒: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现在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统一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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