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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应返还培训费用
来源:杭州吴军安律师网 作者:杭州律师 时间:2016-08-09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应返还培训费用
承办机构: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吴军安,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情况:
赵某系某杭州某公司质量监管员,根据公司和赵某到达的协议,2014年8月至10,赵某参加了该公司为其提供的专项业务培训。培训结束后,李某与该公司约定了2年的服务期。2015年10月,赵某以本人不能适应工作为由提出辞职,该公司不同意赵某离职,认为双方有协议,服务期未满。2015年11月,赵某自行离开了该公司。随后该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赵某返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培训费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裁决由赵某返还部分培训费。
案件分析: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为满足特殊岗位的需要而对特定劳动者进行专业操作技能及专业知识培训,是符合现代企业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的必要举措。只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就可以约定服务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所以本案中,赵某接受了用人单位出资的专项培训,并在协议中约定了服务期,期间赵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其行为构成违约,故赵某应向公司返还部分培训费用。
律师提醒:
既然员工和用人单位约定了服务期,双方都应该遵守约定,不可轻易单方违约,以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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