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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故意拖欠货款,卖方诉至法院后,买方又提出产品质量有问题,法院会怎么判
来源:杭州吴军安律师网 作者:杭州律师 时间:2016-05-18
承办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
委托代理人:吴军安 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律师
简述: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常常会遇到,买方在收到货物后,故意拖延货款,无奈之下,卖方诉讼到法院,要求买方支付拖欠的货款,但买方经常以货物质量有问题提出抗辩,如何来看待这一问题。近日温州法院又遇到此类案件。
案件处理意见:
一、双方买卖关系成立,债权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经过庭审,温州鸥玉认可截止本案诉讼时尚欠某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220283元。该欠款属于合法债权,某某公司诉求,合理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二、xxx公司提出因产品质量问题,而要求折价抵充货款以及退货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1、xxx公司提出货物有质量问题,已经超过约定的检验期。
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质量检验期为七天,xxx公司在收到某某公司提供的货物后,在质量检验期内并没有提出质量异议,而且已经把该货物再次卖于其他第三人。某某公司催要货款时,方才提出货物有质量问题,显然是拖延不付之举。
2、xxx公司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某某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xxx公司提供的传真件“大货明细表“既无某某公司公章,也无某某公司人员签名,且系传真件,真实性无法认定。两份证人证言:因该两位证人均系xxx公司提供,真实性无法认定,而且xxx公司与两证人达成的赔偿协议并不能证明某某公司的货物有质量问题,虽然证人提到某某公司人员曾去过现场,但某某公司人员只是在催收货款是,在xxx公司的要求去现在察看,也并未确认是某某公司的货物质量有问题。两证人与xxx公司达成赔偿协议时某某公司人员并不在场,也没有书面材料证明某某公司认可质量存在的问题。
即便两证人陈述属实,其生产的产品存在问题,也无法确定是某某公司的货物有质量问题。第一,无法确认两证人所使用的皮革系某某公司所生产,因为xxx公司也有其他进货渠道;第二,两证人所述,在产品加工成成品后发现质量有问题,故很难说明是皮革本身存在问题。
3、xxx公司与两位证人签订赔偿协议中,赔偿款明显过高,存在做伪证的情况。如前所述两位证人均系xxx公司提供,证人在陈述时肯定倾向于xxx公司,真实性无法确定。
综上,某某公司认为,xxx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已属于违约,某某公司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应予支持。xxx公司提出质量问题,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据,应予驳回。
此致
后续:
本案法院么没有支持买方提出的产品质量有问题的意见,判决被告全额支付货款。同时需要提醒的是:以产品质量有问题,抗辩不支付货款,在司法实践中要求比较高,要求主张者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不然,这以产品质量问题提起抗辩,往往得不到法律支持。提醒大家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收到货物后,一定要及时检验产品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非标产品),以免事后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电话咨询:0571-28865636,15058198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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