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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贩卖毒品罪辩护意见
来源:杭州吴军安律师网 作者:杭州律师 时间:2016-05-13
承办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吴军安 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叙:毒品犯罪一直世界上所有国家重点打击的对象,为了高额的利润,仍然有很多人,铤而走险涉足毒品犯罪,而且年龄都趋于年轻化,受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代理一起多人贩毒的案件,涉及面较广,社会影响和危害比较大。
案件辩护:
一、运输毒品罪应当按照不同类型量刑。
运输毒品是指在明知是毒品的前提下,在境内运输毒品的行为。运输毒品的行为有多种类型。在分析运输毒品罪的不同的行为类型时,应当根据不同的行为类型作出合理的定罪量刑。
1、典型的运输毒品型,是指运输毒品的行为人和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的行为人之间形成犯罪链,共谋实施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的行为。只是由于分工的不同,由行为人实施运输毒品,而其他人实施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的行为。
2、共犯型,是指犯罪行为人本身就是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者, 其目的就是将其走私、制造的毒品予以运输以图贩卖。这种行为,在没有证据证实其有贩卖、走私、制造行为时,如果不对其比照贩卖等行为处罚,显然会导致重罪轻判。
3、间接正犯型,是指走私、贩卖、制造毒,的行为人或者帮助他人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行为人, 利用不明真相的他人或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运输毒品的行为。
4、被利用型,是指运输毒品的行为人没有和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人形成共谋,仅仅只是被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的行为人利用,对所运输的毒品的用途不知情,而实施的单纯运输毒品的行为。这种受走私、贩卖、制造毒品人好处费或运费利诱,有的甚至没有运费和好处,被唆使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从《刑法》规定来看,该行为,应当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并按照运输毒品罪定罪量刑。
本案中颜某某就是属于第4种类,被利用型。辩护人认为,这种类型的运输毒品的行为即使按照运输毒品罪定罪,也应当考虑要从轻或减轻处罚。运输毒品的行为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行为相比较确实比较轻。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行为,或者是毒品犯罪的源头或者直接导致毒品向社会扩散;而这种被利用型的运输毒品的行为,只是毒品犯罪的中间环节,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相比,其主观恶性、对社会危害的程度均存在很大的差别。
二、本案被告颜某某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只是在他人指使下购买茶叶,其他人又用该茶叶盒包装毒品进行邮寄。所以在整个作案过程中颜圣玉只是充当了一个被人利用的“马仔”角色,起从属和辅助作用。毒品犯罪中,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特点,且情况复杂多样。部分涉案人员系受指使、雇佣的贫民、边民或者无业人员,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我们认为,对于运输毒品犯罪中的这部分人员,在量刑标准的把握上,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和前述具有严重情节的运输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区别,不应单纯以涉案毒品数量的大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属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可以从轻处罚。”所以,对被告颜圣玉应结合本案事实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建议若以运输毒品定罪,应对颜某某从轻处罚。
案件处理结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辩护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电话15058198905
后续,因为本案毒品数量巨大,本案中有5名被告一审判处死刑,其他人判处无期徒刑,15-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