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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
来源:杭州吴军安律师网 作者:杭州律师 时间:2015-01-17
甲和乙分别与一家的大型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由两人分别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三年下来,由于两个人的工作业绩突出,单位领导作出决定,提拔二人。
甲和乙,与公司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通知他们续签劳动合同,并将升两人为大区市场主管,月薪10000元。但按公司公司规定,新上任的人员必须有本年的试用期。两人虽觉得续签还要半年的试用期有些不妥,但为了升职,就与公司重新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的半年的使用期,试用期工资6000元,
随后,由于面临激烈的商业竞争,甲一时不能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并在工作中多次出现失误。于是公司就以试用期内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甲的劳动合同,而乙虽然通过试用期的考验,但其津贴待遇却较同等职位的其他人少很多。对公司的做法,而个人都有意见。两个人认为,与公司续签的劳动合同不属于新合同,不应存在试用期。单位续签合同约定试用期,违法的。由于两人就该问题与单位之间有较大争议吗,协商无果,后两人分别申请了劳动仲裁。
针对两人的仲裁,公司对此做法解释是: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况且这是公司给二人另行安排工作岗位,和前一个劳动合同有区别,是两回事。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当然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而且公司在试用期也足额支付了劳动者的工资,并不违法。
经过审理,仲裁庭认为,公司解除甲的劳动合同违法,如果甲不胜任工作,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之后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才可以与其解除合同。
由于公司规章制度违法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应该由违法解除劳动到合同的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同时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重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违法,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此外公司与乙的使用期已经履行,因此公司应当以月工资10000元为标准,按违法约定的6月试用期的期间向乙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分析:
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在劳动合同中再次约定试用期条款,由于续签合同不属于初次就业或再就业的范畴,因此不能约定试用期。但是用人单位不马上续签合同,二是终止劳动合同终止一段时间之后,哪怕是一天,再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属于续签劳动合同的范围了,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就会有很大的差异。
用人单位违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但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吗,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87条的规定获得经济赔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这一点目的是为了遏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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