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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可以认定QQ微信网聊记录等作为民事案证据使用

来源:杭州吴军安律师网   作者:杭州律师  时间:2015-05-01

      QQ微信等电子证据: 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明确将电子数据列为证据之一。

     今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于当日起实施。《民诉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规定:在之前的《民事诉讼法》中,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都作为视听资料,属于另一个证据范畴,这次将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也作为电子数据。这也是考虑到电子数据在日常生活中的广泛使用,相对于传统的录音、录像手段,现在随着智能手机和无线网络的普及,电子录音录像的应用更为普及。例如,现在人们习惯在手机上利用QQ、微信进行语音聊天或者发送视频。在此次司法解释出台前,这类证据算是视听资料证据,现在就算是电子数据证据。

那么这类电子数据证据究竟该怎么使用?证明效力又怎么样?法律办理案件会采纳吗?

2015年2月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微信借条”案,对微信证据效力作出了判定。

张某是原告深圳牛樟芝制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李某是被告樟芝(上海)投资中心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7月10日,原告向樟芝(上海)投资中心汇款人民币5万元,并在客户回单用途摘要一栏写上“借款”字样。

“借款后,两被告于7月11日写了一张借条,然后通过微信拍照的方式发给了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庭审中,原告律师当庭出示手机微信照片,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原告所称的“微信借条照片”,载有“樟芝(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深圳牛樟芝制药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万元”字样,借款人处有两被告印章。“借条”除日期外其余内容均为打印。

两被告则坚持认为,原告和被告樟芝(上海)投资中心不存在借款关系,原告系被告投资中心的合伙人,因各合伙人出资款均未到位,故原告出资5万元以保证被告樟芝投资中心正常运营。5万元不是借款,不应当返还。

对于客户回单,被告反驳道:“用途摘要是原告自行填写,是原告自己的意思表示。”至于微信照片,被告则对其真实性有异议。

原告则主张:“原告已经认缴了资本,只是没有出资。双方并没有就垫付费用进行过约定,原告也没有介入日常运营管理。被告将借款和公司设立资本混为一谈,没有事实依据。”

为证明“微信借条”的真实性,原告欲对微信进行公证,后因公证机关无法对真实性进行证明,故未能提供公证材料。

针对原、被告对5万元微信借条真实性的争议,主审法官冯静审理后认为,原告未能充分证明微信照片中的借条真实存在,也未能证明系争微信照片为被告方所发,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无法采信。

不过,被告在庭审中明确,5万元款项为原告的垫付款,待今后各出资人出资到位后再归还原告或者双方协议转为出资。同时,结合原告向被告樟芝投资中心汇款用途明确记明为“借款”等情况,法院依法认定涉案5万元系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而鉴于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时间,故原告可依法随时向被告方主张还款。

此外,被告李某虽然是被告樟芝(上海)投资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但5万元并非其个人借款,故被告李某不是适格被告。

综上,法院依法判定被告樟芝(上海)投资中心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

案件思考:

该案中,由于原告未能充分证明微信照片中的借条真实存在,也未能证明系争微信照片为被告方所发,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未能采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但结合被告陈述,法院最终认定5万元借款成立。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认可网聊记录等电子数据形式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但是在实践中网聊记录作为证据能否被采用需要是特定情况而定。首先,要从法律角度看主要是考虑其是否具备证据的要件。同其他证据一样,对网聊记录的认证,主要是从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三方面进行。

对网聊记录这一电子证据来说,通过这三方面的认定,关键是要确定两个问题:一是网聊软件的使用人是否为现实中的聊天人,是否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案件当事人。因为网上聊天是以虚拟身份进行,相比于手机短信,QQ、微信等聊天记录因不是实名登记,该证据不能认定其就是被告本人的聊天记录。二是聊天记录是否未经删除篡改,是否具备完整性与真实性。因为电子数据的易编辑修改性,两人的聊天很大部分也属于私聊,很难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实践中,QQ、微信聊天记录应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公证的形式,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聊天记录很难被法院采信,其原因就在于以上两个问题很难证明。

总体上,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希望大家在发生纠纷前能够意识的保留相关证据,避免真的法院诉讼时缺乏证据,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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