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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念之差,放火骗保

来源:杭州吴军安律师网   作者:杭州律师  时间:2015-04-17

 防火罪  保险诈骗罪

承办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吴军安 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律师             

处理意见

 一、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情。

本案事发后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侦查机关的询问记录和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可以证实。案发后侦查机关欲进一步了解火灾发生情况,对李某某进行询问,并协助侦查机关查清案情。此时李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随即向侦查机关主动交代了本案的犯罪事实。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司法机关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排查询问阶段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刑法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本案李某某并未获得实际的保险赔偿金,且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即使成功理赔,也需要扣除10%的免赔率后再计算实际赔偿金额。

如前所述,案发后李某某向公安机关自首,主动交待所有犯罪事实,保险公司未进入实际理赔阶段,未依据保险合同向投保人(保险受益人)进行实际赔付。即使成功理赔理赔金额最多为人民币7202317元(扣除10%的绝对免赔率)。

三、李某某本人及其家属事后积极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的被害人谅解。

案发后,李某某向公安机关自首,并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愿意向因此次事故遭受损失的其他受害人予以赔偿。李某某家属也主动找到事故受害人对进行赔偿,全部支付相关赔偿金,并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希望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李某某的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给李某某一个悔过机会,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四、李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小,保险诈骗社会危害不大。李某某只系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以便获取相应的保险赔偿金,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且对于造成的其他损失已经全部赔偿到位,对社会未造成严重影响。

五、被告人以放火的形式制造保险事故,在选择放火的时候也是经过考虑的,选择时间在白天,就是为了造成其他的危害,便于及时救火,以免造成其他人员或财产损失。也就是说被告在放火时,并不是完全不顾他人安危,动机单纯,主观恶性不大。

 后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两罪合并判决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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