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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诉讼风险告知书 一

来源:杭州吴军安律师网   作者:杭州律师  时间:2014-08-21

  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诉讼风险告知书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律师依据事实与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事务所不对案件审判结果进行承诺。

  二、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理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理的人民法院审理。

  三、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四、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五、超过诉讼请求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情况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如果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六、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特别授权委托书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七、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照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照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八、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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