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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事纠纷诉调衔接指南
来源:杭州吴军安律师网 作者:杭州律师 时间:2014-12-12
涉外商事纠纷诉调衔接指南
诉前委派调解须知
一、诉前委派调解概念
诉前委派调解系指法院在涉外商事纠纷案件正式立案前,经征询当事人同意,将案件委派给商事调解机构居中调和,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意见的一种纠纷解决方法和程序。
二、诉前委派调解的开始
人民法院收到涉外商事纠纷起诉状之时,先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由商事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如当事人同意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向商事调解机构出具调解联系函,由当事人持调解联系函和相关案件材料到商事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商事调解机构再征询对方当事人同意意见后,进入调解程序。
当事人也可直接将涉外商事纠纷提交商事调解机构进行诉前调解,在商事调解程序中,起诉状中的原告、被告将改称为为调解申请人、被申请人;诉讼请求将改称为调解请求,申请人可视情做适当修改;事实和理由以及所附证据仍供商事调解机构参考。
商事调解机构将按其调解规则,分案件申请、受理、举证、和解、结案、履行等程序,或根据个案情况,采取当事人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调解。
三、诉前委派调解的要求
商事调解机构调解纠纷,应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并可参照国际商事惯例,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商事调解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开展调解工作,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调解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制作商事调解协议,并及时将调解情况反馈给立案庭。
四、诉前委派调解的期限
除当事人商定具体调解时间外,商事调解机构主持诉前委派调解应当在收到法院出具的调解联系单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在商定、指定时间内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或一方当事人联系不上的,调解中心应在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法院,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五、诉前委派调解与诉讼的衔接
诉前委派调解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商事调解协议的,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并作出调解书结案。
六、诉前委派调解的意义
200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将经商事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认定为民事合同,并可通过法院确认程序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促进了商事调解与诉讼的衔接。
诉前委派调解作为商事调解与诉讼衔接的一种形式,以其专业、高效、经济的解决商事纠纷方式,给予当事人更多的解决纠纷途径选择,成则双赢,不成则无输,且不限制其行使诉讼权利。
七、商事调解机构调解员办案守则
1、调解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前提下,独立、公正地调解案件。
2、调解员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
3、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不得有偏向一方当事人的言行,应尊重由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原则。
4、调解员应当在调解中和终结后严格保守秘密。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人民法院以外人士透露任何有关案件实体和程序上的情况,包括案情、调解过程、调解商议内容和结果等。
5、调解员在调解失败之后,在其后的诉讼和仲裁程序中,不得充当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或仲裁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