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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追加被告人

来源:杭州吴军安律师网   作者:杭州律师  时间:2014-08-21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是否必要共同诉讼是追加当事人重要条件: 概念: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必须是同一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审理,必须合并审理,对于原告 遗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告知。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有共同的诉讼标的。所谓共同的诉讼标的,是指共同诉讼人在与对方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或是有共同的权利,或是有共同的义务,因而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参加诉讼。

  (3)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种类: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两人以上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为共同原告。

  民诉中,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种类主要有1、挂靠2、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业主不一致3、企业法人分立4、民事合伙涉讼5、借用业务介绍信等6、继承遗产的诉讼7、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8、共同财产涉讼9、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规定的有: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

  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

  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

  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

  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

  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一并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

  责任的外,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7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

  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

  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当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8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9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

  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追加被告方式:

  原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

  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诉。

  3.原告是否同意追加。由于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被告可以申请追加共同被告

  对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的,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民诉法解释第57条,被告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

  关于追加被告的期限

  宫卫超律师个人认为,应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 (现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因为,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时,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基本明确,案件的性质(案由)及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已基本确定。当然,由于必须参加诉讼的被告在一审程序中没有被追加,案件被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追加被告仍应在发回重审后的一审程序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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