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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管理局拒不颁发房屋登记证书怎么办?
来源:杭州吴军安律师网 作者:杭州律师 时间:2014-08-21
案情回顾:李某系杭州市第二批撤村建居改革试点村的撤村建居居民。其现有一套自建房,现自建住宅政府征收拆迁在即,依照杭政函(2009)123号文《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第二条规定房屋拆迁补偿面积按被拆迁人房屋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为准。为取得自建住宅房产合法权属证明,郭某按照要求准备了全部材料,要求相关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多次无果,随成诉讼。
律师处理:
行政起诉状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住杭州市下城区某某号
被告: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浣纱路248号平海大厦,法定代表人皱先木,局长。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依法履行产权登记法定职责,限期对原告所属房屋进行权属登记。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杭州市第二批撤村建居改革试点村的撤村建居居民。其于19XX年XX月XX日向石桥乡人民政府递交居民建房申请,乡政府于同年XX月X日批复同意,该房于2000年X月竣工,20XX年XX月XX日下城区人民政府向原告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编号:杭下集用20XX字第0000XX号)。
现自建住宅政府征收拆迁在即,依照杭政函(2009)123号文《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第二条规定房屋拆迁补偿面积按被拆迁人房屋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为准。为取得自建住宅房产合法权属证明,原告依照杭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杭政办(2000)10号文《杭州市撤村建居居民自建住宅房地产权登记若干规定》的要求,准备了全部材料,于20XX年XX月XX日到被告办证中心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然,被告工作人员告知:“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产权属登记不予办理”。原告要求其出示相应文件或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也被拒绝。其告知原告,让其找房产管理局办公室分管领导。然,分管领导以杭政办(2000)10号文只针对杭州市第一批撤村建居改革试点村为由拒绝了原告的产权登记申请。
原告认为政府征收拆迁属国家政策实施,理应支持,况且政府对于拆除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然,对于被拆迁人房屋的补偿面积,政府规定要有“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原告所属房屋属于撤村建居自建住宅,其为获得房产合法权属证明,只有依法向被告申办产权登记。而且杭政办(2000)10号文和2008年建设部颁布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都明确规定了撤村建居居民的自建住宅可以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原告申办权属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市政府也没有文件表明杭政办(2000)10号文只适用杭州市第一批撤村建居改革试点村居民。然,被告无正当理由始终不予办理。故原告诉请法院,望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杭州市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某某
XXXX 年 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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