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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没有交通强制险,车主仍在交强险内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杭州吴军安律师网   作者:杭州律师  时间:2014-08-21

车辆没有交通强制险,车主仍在交强险内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吴军安  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回顾:

2008年9月一天,广东居民崔某驾驶其个人车辆途经杭州市文二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华星支路时,撞伤步行过马路的王某,造成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崔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因原告伤情严重,近二年的治疗后,王某的情况评定为九级伤残,又因崔某车辆在发生事故时,第三者强制保险和商业险均已过期5天,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理赔,王某与崔某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随成诉讼。(吴军安律师作为原告王某的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案情分析: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加之涉案机动车辆保险过期,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主要责任方崔某是否有赔偿能力,直接关系到本案原告是否能够顺利拿到赔偿款。

案件处理:

案件于2011年7月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8月份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吴军安律师主张:1、国家实行交强险制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被告因个人原因未及时续保,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应当由其个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案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为双方程度主次责任,代理律师提出要求被告承担80%的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的代理律师的观点,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承担75%的责任(一般主次责任通常责任承担分配为主责70%。次责30%)。本案中为当事人多争取了5%。并且本案原告也拿回全部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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