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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离婚、分割财产案件
来源:杭州吴军安律师网 作者:杭州律师 时间:2014-08-21
离婚 财产分割,孩子抚养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吴军安 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马某(化名)与何某(化名)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于05年 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9年二人生有一女,由于婚前原被告相互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加之何某男方家庭等原因,马某提出离婚,但何某坚决不同意,而且还提出许多无理要求,无奈之下马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确认女儿的抚养权。后经法院判决,二人离婚,马某名下的一套房子归马某个人所有,女二归马某抚养,何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
处理意见:本案代理律师(代理马某)在开庭时,明确列明可以证明夫妻感情却以破例,婚前贷款购房的房产应属于其个人财产,孩子随母亲一起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等观点,被法院采纳,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