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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定做要留心,设备质量技术要求需明确
来源:杭州吴军安律师网 作者:杭州律师 时间:2014-08-21
案情回顾:2010年杭州某车业公司与昆山某机械制造公司签订一份机械设备加工承揽,约定昆山公司按照约定要求为杭州公司制作10条自动生产线。2012年初昆山公司交货,生产线全部运送至杭州公司工厂,然,随后而来的问题不断,生产线在使用过程中经常出现故障,影响正常工作,经过昆山公司多次修改,仍然有许多问题无法解决,双方对此事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杭州公司诉讼至法院,要求解除和昆山公司的合同,退回已经支付给昆山公司的设备款,并要求赔偿损失。昆山公司则提出,设备交付,并验收合格,要求杭州公司支付剩余设备款。
案件争议焦点:1、案件所涉设备生产线是否符双方合同约定合质量标准;2、生产线在生产中整个过程是否系自动完成,是否需要人工配合;3、杭州某公司的损失如何确定。
律师处理:本案涉及金额大,案情复杂,双方对争议焦点各抒己见,昆山公司认为其公司所制作的继续设备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已经达到了事项约定各项标准,并要求杭州公司立即支付设备款,本案经过二次庭前调解,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案件结束。
律师提醒:加工承揽合同中,所涉标的物通常都是非标产品,关于质量、技术标准的要求,完全是双方事先合同约定,所以在签定合同时,一定要写清楚合同产品的质量、技术等等条款,以免事后出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