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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代理意见
来源:杭州吴军安律师网 作者:杭州律师 时间:2014-08-21
离婚纠纷 ,抚养权 抚养费
承办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吴军安 律师
律师处理意见:
一、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1、原告提出离婚请求不是一时冲动。就原告目前实际情况,本来工资收入很低,况且现在还有一个女儿需要抚养,应该说这个时候,原告在生活等各个方面压力都很大,按常理,这个时候应该是很需要一个安定的家庭,然而原告却在这种情形下提出离婚,而且态度坚决,我们认为原告如果说不是到了迫不得已情况下,我们相信原告不会提出离婚请求的。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诸如原告所述:被告重男轻女,日常生活抠门,对家庭不尽责任等等)表面看来,都是一些家庭琐事,貌似不具有婚姻法第32条所述的几项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理由。然,可能就是因为这些原因已经影响到了他们的感情,而且已经到了无法继续生活的境地,尤其在女儿出生后,原、被告的矛盾日益加剧,原告也曾向被告提出协议离婚,但最后都没有成功,自此,原被告双方之间再无沟通和交流,感情日益恶化。所以原告只有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作出判决。如果对这样的婚姻继续维持,对原被告双方而言都是没有任何必要,只能给双方增加痛苦。
2、被告以夫妻间感情尚存为由不同意离婚,我们认为这只是被告一面之词,当一方不只一次的提出要求离婚乃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足以说明当初形成婚姻关系的夫妻感情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再者,离婚的请求一经提出,本身就会在夫妻感情之间形成日后难以消除的隔阂,若是用法律手段来强制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这既不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际效果也不会太理想。简单的强调稳定家庭关系而勉强维持婚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用法律的手段维持夫妻关系不会阻止和减少婚姻的不幸。
3、法庭可能还会考虑到离婚会给孩子带来很大影响的确离婚会给孩子带来伤害,但目前并没有科学、充分的数字统计,在夫妻关系冷漠的家庭环境下成长的孩子就一定比离了婚的单亲家庭长大的孩子所受的伤害要小,根据原告的想法,在孩子年幼无知的时候解除婚姻,要比在孩子懂事后面对家庭破裂所受的伤害要小得多。同时,一些学者指出没有欢乐的完整家庭比已经破裂离婚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更大的推残作用。
4、法院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但不能保证当事人维持婚姻就一定比离婚幸福,实际生活远没有我们一厢情愿那样简单。就本案的情况来看,假如这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6个月后,原告肯定会再次诉请法院要求离婚,这样势必会增加原告经济负担和时间精力,这对其本来就不富裕生活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也将导致原告在漫长的等待中无法安心工作和生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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